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狂犬病

  • 發布單位:雲林縣東勢鄉衛生所

疾病概述(Disease description) 狂犬病是一種急性病毒性腦脊髓炎,一旦發病後,致死率幾乎達到100%, 但如能在動物咬傷後,及時就醫,接受狂犬病暴露後預防接種,可以有效降 低發病的風險。狂犬病初期呈現症狀為非特異性,如發熱、喉嚨痛、發冷、 不適、厭食、嘔吐、呼吸困難、咳嗽、虛弱、焦慮、頭痛等,或抓咬傷部位 異樣感之特異性的症狀,持續數天後,出現興奮及恐懼的現象。然後發展至 麻痺、吞嚥困難,咽喉部肌肉之痙攣,以致於引起恐水之現象(故又稱恐水 症)。隨後併有精神錯亂及抽搐等現象。如果不採取任何醫療措施,患者在 2~6天內(有時會更久),常因呼吸麻痺而死亡。

二、致病原(Infectious agent) 狂犬病毒(rabies virus)是一種桿狀病毒,Lyssavirus屬。所有這一屬的病毒 抗原皆相近,但使用單株抗體或核酸排序,可以區別源自不同地區或動物的 病毒。

三、流行病學(Epidemiology)

 (一) 本病之發生屬全球性,主要發生於亞洲及非洲等地區。 1.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:每年約有59,000 ~ 61,000死亡病例,其中亞洲 國家以印度、中國大陸、印尼及菲律賓病例數最多。在被疑似罹患狂犬 病動物抓咬傷的受害者中,約有40%是15歲以下的孩童。人類狂犬病死 亡病例絕大多數由病犬咬傷所引起,在與疑似患有狂犬病的動物接觸之 後幾個小時內立即採取清創和免疫措施,可以預防狂犬病和避免死亡。 每年全世界共有1,500多萬人在接觸後接受狂犬病預防接種,世界衛生 組織估計這一做法每年可挽救數10萬條生命。 2. 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,目前無動物狂犬病病例之國家或地區包括 日本、新加坡、澳大利亞、紐西蘭、愛沙尼亞、英國、瑞典、冰島、挪 威(Svalbard 群島除外)、美國夏威夷州及關島。

 (二) 臺灣狂犬病疫情 1. 日據時代即有發生狂犬病的紀錄,而臺灣在光復後狂犬病流行情形的記 載是1947年該病從上海傳入臺灣,在1948年4月15日由林宗義醫師在臺 北市臺大醫院發現第一個狂犬病病例,其後陸續有病例發生,其中以 1951年發生238例,及1952年發生102例為最多,但是透過家犬接種、捕 殺野狗等控制動物傳染窩的措施,自1959年起臺灣即不再有人的本土病 例,1961年1月後即未再出現動物的病例。2002年及2012年各發生一例 自中國大陸境外移入病例,2013年發生一例自菲律賓境外移入病例。 2. 2013年7月國內確認野生動物(鼬貛)感染狂犬病毒之情形,行政院農 狂犬病工作手冊-2 2018 年 8 月修訂 業委員會於同年7月18日世界動物衛生組織(OIE)將台灣的通報案例於網 站公布,並以2012年5月23日接獲發現第一例鼬獾傷亡案例的日期,作 為臺灣動物狂犬病疫情的發生日期。台灣目前屬於狂犬病發生地區。

 (三) 臺灣病例概況 臺灣流行概況詳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「傳染病統計資料查詢系統」。

四、傳染窩(Reservoir) 在開發中國家,犬、貓為主要的傳染窩。野生動物如蝙蝠、浣熊、狼、土狼、 胡狼、鼬鼠、鼬貛及其他會咬人的哺乳動物。鼠、松鼠、兔子也有少數的例 子被感染。

五、傳染方式(Mode of transmission) (一) 患有狂犬病之動物,其唾液中含有病毒,狂犬病病毒即從已感染動物的唾 液中隨著抓、咬所造成之傷口而進入人體(少數經由皮膚剛受傷的傷口、 黏膜)。因動物會舔牠們的腳,故被感染狂犬病的動物爪子抓傷也是危險 的。 (二) 人類患者之唾液也有病毒,理論上人與人之間的直接傳染是有可能的,但 至今尚無病例報告。亦曾發生死於中樞神經疾病病患,經角膜捐贈,傳染 狂犬病至受贈者。 (三) 蝙蝠群居的山洞或進行病毒培養的實驗室也有可能經空氣傳染,不過很 少見。拉丁美洲常發生吸血蝙蝠傳染至家畜。

六、潛伏期(Incubation period) 通常為1~3個月,短則不到一周,長則一年以上;視傷口嚴重程度、傷口部 位神經分布的多寡或與腦的距離、病毒株別、病毒量、衣服的保護程度及其 他因素等而定。

七、可傳染期(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) 一般犬、貓自臨床症狀出現前3~7天(很少超過4天)開始,以及整個病程都 具傳染力。但報導指出衣索匹亞的狗隻,其狂犬病病毒株自臨床症狀出現前 14天即具傳染力。在某一研究中,蝙蝠在臨床症狀出現前12天即可分泌病毒; 另一研究顯示,臭鼬在臨床症狀出現前8天即可分泌病毒,在死亡前約可分 泌病毒長達18天。

八、感受性及抵抗力(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) 幾乎所有的哺乳類動物都有感受性,但與病毒株別有關。人類較其他動物不 易受到狂犬病感染,在伊朗的研究顯示,人類被狂犬病動物咬傷,未經治療 的情況下,約有40%發生疾病。 狂犬病工作手冊-3 2018 年 8 月修訂

九、病例定義(Case definition) 詳見「臺灣法定傳染病病例定義」。

十、檢體採檢送驗事項(Specimens taking and transportation) (一) 請參閱「防疫檢體採檢手冊」或逕洽疾病管制署研究檢驗中心。 (二) 醫療院所應配合疾病管制署進行檢體採驗事宜,追蹤病患狂犬病病毒感 染與帶原狀況,以利感染管制與隔離措施評估。 (三) 對疑似狂犬病的動物,要取其完整的頭部冷藏(不可冰凍),立刻送至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。

十一、防疫措施(Measures of control)

(一) 預防措施 狂犬病病毒分布於全球,除南極洲以外,其他各洲都存在狂犬病,除了極少 數狂犬病非疫區國家之外,國人出國期間遭受犬貓或其他野生哺乳類動物抓 咬傷,或於國內動物疫情發生縣市遭鼬獾等風險動物抓咬傷,均需考量有否 感染狂犬病毒之風險,並即時接受醫療處置;職業上可能與狂犬病毒接觸暴 露之高風險族群者,可以事先採取狂犬病暴露前預防接種,以獲得抗體保護 力,降低感染發病的風險。 1. 動物抓咬傷後之處置措施,包括傷口清潔處理及狂犬病暴露後疫苗接種 等,詳如「疑似狂犬病或麗沙病毒動物抓咬傷臨床處置指引」(附錄一)。 註:自民國103年1月1日起,國人遭受動物抓咬傷醫療處置所需狂犬病疫 苗及免疫球蛋白已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,全國各縣市(含離島縣市及 蘭嶼)均有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服務醫院(衛生所)(附錄二),提供民眾接 種管道。 2. 狂犬病暴露前預防接種: (1) 由於暴露前預防接種需注射3劑疫苗後(分別為第0、7及21或28天各施 打一劑狂犬病疫苗)才能產生足夠的保護力,如為高風險族群必需在 可能的暴露發生前1個月以上事先安排與規劃。 (2) 台灣目前屬於狂犬病疫區,罹病動物以中部、南部及東部之野生鼬獾 為主,並未發生犬貓族群間傳播的情形。因此,除了狂犬病實驗室工 作人員、動物防疫人員、捕犬人員、動物保育人員、獸醫從業人員、 消防隊員、巡山員及經常出入深山者為狂犬病暴露前預防接種之建議 族群以外,一般民眾並無事先接種疫苗之必要。 (3) 依據衛生福利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預防接種組(ACIP)103 年第2 次 會議決議,狂犬病暴露前預防接種追加免疫相關建議事項如下: A. 針對實驗室工作人員等持續暴露之高風險族群,依疫苗仿單及各國 建議,每6個月檢測1次,中和抗體濃度低者,追加1劑疫苗。 B. 其他風險族群(如動物防疫人員、獸醫師等),完成暴露前三劑基 狂犬病工作手冊-4 2018 年 8 月修訂 礎免疫,在無動物致傷前提下,1年後追加1劑,以後每隔3至5年追 加1劑。

(二) 病例通報: 狂犬病為「傳染病防治法」規定之第一類傳染病,發現符合通報定義者, 應於24小時內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;如為確定病例時,應盡速將相關疫 調資料轉知轄區醫療網正副指揮官。

(三) 隔離:病患安置於有衛浴設備的單人普通隔離病室,醫療相關人員於整個 病程中必須嚴禁接觸患者之呼吸道分泌物;病患後續照護期間,其病毒追 蹤檢驗結果如為陽性,應持續執行感染控制措施。

(四) 感染防護措施: 1. 雖然目前文獻資料皆未有因照護狂犬病確定病例而感染的案例發生,但 因為狂犬病毒可能存在病人的淚液、唾液、組織液等體液當中,因此醫 療照護工作人員執行照護工作時,應確實遵從標準防護措施,注意防範 黏膜暴露到病人體液或遭病人攻擊致傷等。 2. 有關狂犬病病例照護、醫護人員個人安全防護、消毒措施、屍體處理等 建議措施,請參閱「醫療(事)機構照護狂犬病例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」 (附錄三)。

(五) 接觸者處理:如接觸者有開放性傷口,或其黏膜被病人唾液污染,則需施 行狂犬病暴露後預防接種,包括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種與視情況進行免疫 球蛋白注射。

(六) 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: 1. 查明染患狂犬病的動物、被抓咬的人和動物,以及與病患有直接接觸之 醫療照護者。 2. 疾病管制署接獲人類狂犬病病例通報時,應立即通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,以利同步進行動物狂犬病防疫事宜。

(七) 檢疫:對人無須執行檢疫。

(八) 病例追蹤管理 以每週採一次病患唾液檢體檢驗,連續三次檢測不具感染性(例如PCR或 病毒培養陰性)為解除隔離條件。即使唾液PCR 陽性檢體,如經本署研究 檢驗中心等單位實驗證明已不具病毒活性,亦以一次不具感染性檢體計算。

十二、治療方法(Treatment) 目前對於已發生狂犬病症狀的病人並無確定療效的治療,須將患者置於安靜、 舒適的環境,並減少聲光刺激,給予病患支持性治療,並可參閱美國 Wisconsin 醫學院所出版的Milwaukee protocol(狂犬病照護指引),附錄四。